| 体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追究制
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,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,提高党员、干部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,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和《荆楚理工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(试行)》,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,应根据党的《廉政准则》及相关条规或有关法律法规和《规定》进行。
第三条 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制,按干部管理权限,由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部门实施。
第四条 责任主体为部门责任人,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,职权范围、违纪事实及情节,要实事求是,分清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,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。
第五条 部门内部及个人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,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。
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 “差”的部门或个人,部门第一责任人或个人不能评先进个人;责任考核差的个人,领导班子要指派专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。
第七条 部门领导、党员干部责任考核 “不称职”者,原则上不得评先进或提拔任用,并由部领导负责对不称职者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。
第八条 严格执行纪律,对不认真履行《规定》或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》要求的,或有属《规定》所列应进行追究的六种情形之一的,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,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或作出相应组织处理;涉嫌犯罪的,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九条 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分别进入党员干部个人的廉政卷宗。
第十条 本制度由体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体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:
组长:贺涛
副组长:徐泽民
成员:余红盈 徐峰 张科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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